校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民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和东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东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户籍在东营区、河口区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00元;户籍在垦利县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户籍在广饶县、利津县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570元。
二、户籍在东营市以外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中石大东发〔2012〕108号文件规定的150%比例执行。
人事处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