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市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及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拟组织开展2018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主要围绕我市“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重点产业领域。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高等院校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研究中心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研究中心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
(六)鼓励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三、有关要求
(一)以院部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各院限报1项,学校择优推荐2项报青岛市发改委。
(二)请拟申报的单位将申请报告(后附含运行情况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双面打印一式1份,电子版)及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只需电子版)于2018年4月9日前报科技处,过期恕不受理。
联系人:孙伟
联系电话:0532-86983265
联系邮箱:sunwei@upc.edu.cn
附件.docx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
附件3.运行情况分表.xls
科技处
2018-03-04